教育部台灣獎學金 | |
宗旨 | 鼓勵優秀非邦交國學生(不包括大陸、香港及澳門地區)來臺攻讀學士、碩士及博士學位課程。 |
獎助項目 | 每學期補助受獎生全額學費及部分雜費。 補助大學生每月新臺幣1萬5千元;碩士及博士生每月新臺幣2萬元之生活費補助。 |
獎助期限 | 各級學位最長受獎期限,大學部4年、碩士班2年、博士班4年。 每名受獎生受領本獎學金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5年。 |
申請資格 | 具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學歷,學業成績優良,品行端正。 下列人士不得提出申請: 1.具僑生身分或中華民國國籍 2.已保留國內大學校院學籍或已在臺註冊入學就讀國內大學校院者。但申請下一階段學位獎學金之應屆畢業生,不在此限 3.曾在臺就讀擬申請之同一級學位課程 4.在臺就學期間為我各大學校院依據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 作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或雙(聯)學位生 5.受領本計畫各級學位課程獎學金總期限超過5年 6.曾被註銷本獎學金或本部華語文獎學金受獎資格 7.在臺就學期間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(構)或學校所設置之 獎補助金,其不包括由就讀學校配合本項獎學金執行計 畫,於超過本部補助學雜費上限金額時,所提供受獎生學 雜費部分補助款 |
申請日期 | 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 |
申請辦法 | 教育部台灣獎學金網站 |